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虽经批准因私出国(境)但存在擅自变更路线、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等超出批准范围出国(境)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规定出境或者办理因私出境证件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违反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予以撤职或者开除。
4.《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5.《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规定: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交出所持出国(境)证件,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或更改出国(境)路线的领导干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出国(境),或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