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医药学院学生社会实践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我校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管理,促进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正常开展并形成制度,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社会实践是指在校学生利用假期(主要指寒暑假)或课余时间,深入厂矿企业、街道社区、乡间田头等场所进行的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目的,了解社会、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条 社会实践以提高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是实践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学校教学的重要补充,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形式,是青年大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课堂,也是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北医药学院全日制在册本、专科生,研究生参照执行。湖北医药学院药护学院比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为加强对社会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由校党委分管领导及团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科技处、研究生院、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校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全校社会实践活动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在校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协调下,由团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总体规划、方案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学院由院分党委、行政领导和分团委负责人组成学院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指导和协调。
第八条 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是学院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学校、学院统一部署和要求,学院分团委书记和辅导员应及时宣传动员,指导学生制定计划,组织实施,并认真做好总结考核工作。
专业性较强的实践课题,学院应选派专业指导教师。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形式多样,主要有社会调查、科技服务、医疗服务、社区援助、勤工助学、科普宣传、挂职锻炼、志愿服务等。
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爱好、特长,选择与自己所学专业关系密切的实践活动形式,以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
第三章 考核
第十条 我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考核工作由学校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具体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团委)负责,各学院考核工作由学院分团委书记、辅导员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纳入学校第二课堂成绩单,实行学生社会实践记载和台账管理。原则上,未进入实习阶段的学生,每年均应当开展社会实践。每年由班级登记造册、学院分团委统一汇总备查,成绩考核合格者,发放0.5个二课学分。自2023届学生起,实践学分纳入毕业考核标准,具体以后期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学生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所在团队和学生个人应达到基本考核要求,并满足团队和个人相应考核标准,视为考核合格。
(1)基本考核要求
①政治性: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牢固树立“四个自信”,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始终做到“两个维护”,提升政治敏锐性,自觉抵制和防范意识形态渗透,确保实践安全。
②创新性:在“健康中国”战略指引下,立足学院学科专业,紧盯行业动态,面向基层需求,大力运用和转化科学知识和业务技能,主动创新创造,为增进人民健康福祉、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积极贡献智慧和力量。
③规范性:认真遵守学校关于实践教育、外出活动、社会实践的各项规定要求,按程序依申请组织实践活动。加强社会实践主题、成员、场所、时间等对接协调,团结协作,不搞应景、扎堆、重复社会调研,杜绝形式主义、本本主义。社会实践方案、调查问卷、调研报告、调研论文、通知商函等要科学、规范。
(2)团队结题标准
①组织管理:实践团队专业、年级分布合理,指导老师积极参与,团队分工科学高效,组织协调安全有序。调查、考察的样本应具有统计学意义或社会学价值,能实现实践目标。
②实践成果:至少形成1篇符合实践主题的调查研究论文(调查研究类)或可视性文化产品(非调查研究类);形成一批有社会影响力的宣传报道或文化产品,如资料汇编、宣传片、画册等。
(3)学生个人考核标准
①实践过程:每个学年累计不得少于1周。积极完成团队分配的实践任务,或自行设计并开展活动。
②实践成果:必须履行《大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规定的所有项目,按照模板完成实践报告,提供实践地证明或实践照片。
团队达不到结题要求者,团队不予结题,团队成员个人考核不合格。
第十三条 对经考核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不及格的同学可在寒假或其它业余时间中给予一次补考机会,由学院分团委统一组织安排。
第十四条 对无故不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或在活动中弄虚作假的同学,其社会实践成绩以零分计,不给予正常补考的机会。
第十五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后,报校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进行一次社会实践活动的总结评比和表彰工作。在学院总结、推荐的基础上,分别进行校、院两级优秀实践团队、优秀个人、优秀指导教师评选,并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报省或省级以上评比。
第十七条 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实践团队主要标准:
1、活动主题突出,思想性好;
2、组织有序,活动方案详实;
3、成员团结协作,纪律性强;
4、宣传工作很出色,及时反馈活动信息、活动情况,在校内外宣传阵地上有报道。
5、完成4000字左右较高质量的总结报告;
6、成效显著,产生良好的社会反响;
7、活动时间一般在一周以上。
第十八条 校社会实践活动优秀个人主要标准:
1、能积极主动参加活动;
2、开拓进取,有创新意识;
3、表现突出,受到活动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好评。
第十九条 校优秀指导教师主要条件:
1、带队参加实践活动;
2、对学生实践活动的指导作用明显;
3、所指导小分队的社会实践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活动单位和有关方面的好评。
第二十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成绩不合格的,取消其年度内特等奖学金、一、二等奖学金和各类先进评选的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作为“推优”候选人。
适度提高优秀实践团队成员获评优秀个人的比例,其指导老师直接评定为优秀指导老师。对获评优秀实践团队和优秀个人的学生,在规定范围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实,判定社会实践成绩不合格,取消由此获得的各类荣誉,并视情节按照《湖北医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理。
第二十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教育的重要经历,《大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填写完成后,载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要提前计划、周密安排,应主动征求家长意见,认真如实填写《大学生社会实践登记表》,经实践单位接收、学校或学院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前,须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安全教育及培训活动,认真学习并签订《湖北医药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个人安全责任书》,保证已购买学平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个人实践和团队实践均须有1名指导老师全程带队指导,没有指导教师的团队及个人不予以审批。指导老师可以由本校辅导员或专业教师担任,指导老师应随团指导实践活动的开展,加强实践团队的管理,确保各项安全保障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六条 各实践团队须建立健全团队安全保障机制,包括设置安全委员、建立联系人制度、针对实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七条 已批准的社会实践活动如遇暴雨、台风、冰雪等恶劣天气或其他突发情况的,要及时上报学校或学院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根据具体通知中止、延期或取消实践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实践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报告指导老师、辅导员以及学院相关负责人;指导老师、辅导员及学院相关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并上报学校社会实践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二十九条 社会实践经费主要来自校行政拨款(学生活动经费),各学院在活动经费上应给予大力支持,拨出专款用于大学生社会实践,同时可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扩充活动经费。
第三十条 社会实践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有关部门、各学院要本着厉行节约的精神合理安排使用社会实践经费。
校团委社会实践部每年根据活动前期答辩结果,确定一批重点实践课题。重点团队立项后,团队需自行组织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活动,并在后期评选中获得校级优秀团队一、二、三等奖,方可获得重点团队补助及优秀团队奖金。具体情况以实践本年政策为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校团委社会实践部负责解释。